天津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时应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一是鉴于我省原公安消防部门出台的《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导意见》(黔公消(2017)33号)已经废止并向社会公告,对上述规范性文件废止日期前,依照该规范性文件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仍然有效,在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仍可沿用原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上述规范性文件废止日期后,该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依据,消防技术规范疑难技术问题指导办法将另行制定;二是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
二、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违法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工作时一旦发现“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消防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综合执法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违法行为的查处。
贵州省信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0月12日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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